2月24日,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致远新能”或“公司”)的监管函。监管函称,致远新能1.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,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,独立董事、监事会、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,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。
▲深交所监管函截图
2024年2月23日,致远新能披露的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》显示,经查,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,致远新能累计以1.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“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”前期自筹资金投入。但前述1.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,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,独立董事、监事会、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,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致远新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12月修订)》第1.4条和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第6.3.5条和第6.3.7条的规定。请致远新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,吸取教训,及时整改,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。
深交所提醒致远新能: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深交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,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。
致远新能23日盘后公告,公司于2月22日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《关于对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》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(以下简称《决定书》)。
▲致远新能公告截图
《决定书》显示,经查,致远新能存在以下行为:
2022年9月13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》,同意致远新能将“年产8万台液化天然气(LNG)供气系统模块总成智能制造基地项目”中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“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”(以下简称“昊安项目”)。
2022年9月26日,致远新能与吉林银行长春卫星支行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保荐机构)、“昊安项目”子公司吉林省昊安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昊安公司)签订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》,新设吉林银行募集资金专户,同日,变更募集资金到账。
2022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,致远新能累计以1.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“昊安项目”前期自筹资金投入。但前述1.24亿元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,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,会计师事务所未出具鉴证报告,独立董事、监事会、保荐机构未发表明确同意意见,且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吉林证监局指出,致远新能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,下同)第三条、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致远新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公开资料显示,致远新能为国内重型卡车、工程车等商用车LNG供气系统的生产商,主要从事车载LNG供气系统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。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,2021年4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。
二级市场上,致远新能23日收涨1.34%报27.88元/股,股价年内累计跌26.07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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