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网易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,涉及网易云音乐的歌单商标被认定无效案,北京市检察院已受理。
据悉,提出抗诉、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提起抗诉;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,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;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公开信息显示,网易最早于2012年申请歌单商标;2013年网易云音乐上线,是国内首创的以歌单为独立品牌打造产品架构的音乐产品,持续推出歌单品牌及产品的营销活动,创新雷达歌单、歌单助手等产品功能。截至2022年上半年,平台用户通过歌单产品建立超34亿个歌单。
日前,网易多个歌单商标被北京高院认定无效,此次诉讼案的争议点在于,“歌单”二字作为商标,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性、是否具备显著性。过去十年,网易对歌单功能投入重大,网易公司使用“歌单”商标超过10年,未有任何证据显示造成了欺骗误导的后果;“歌单”在相关公众中也建立了普遍的、具有显著性公共认知。有专家表示,对于这类已经实际使用、且投入巨大的商标,在认定商标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性、是否具有显著性时,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使用的客观效果,对于企业投入巨大的商业创新活动应予以更充分的法律确权保护。